REGULATION
画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弘扬警察精神,以书画艺术促进警民交流,密切警民关系,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四个自信”特别是“文化自信”的重要论述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:警官书画院是经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组织。
第三条:书画院的宗旨是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现代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遵循,弘扬主旋律。积极团结、组织警察和热心警察事业的书画家,以繁荣、发展警营文化和书画艺术事业为己任,不断探索警察文化与社会大众文化融合与发展的新途径。
第四条:书画院自觉接受国家文化部门、警察文化部门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书画艺术活动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五条:书画院立足警界,面向社会各界发展和扩大书画家的队伍。加强与各地热心警察事业人士的联系与交流,积极组织开展书画研究、创作、展览、交流等活动。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,为书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。
第六条:书画院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,为社会大众服务。
第七条:书画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,努力提高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。
第八条: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,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,共谋发展与壮大书画文化产业大计。
第三章 书画家
第九条:凡具有省(直辖市)以上书法家协会、美术家协会会员资质、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书画家,拥护本院章程,经本人自愿申请,由院委会审核批准,均可成为本院书画家。
第十条 警官书画家的权利:
1、有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2、优先在书画院网站上发表文章、书画作品。
3、有应邀参加书画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。
4、有对书画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。
5、有推荐优秀书画艺术人才入院的权利。
6、成为本院书画家有获得资质证书、资质牌匾、收藏证书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书画家的义务:
1、遵守书画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。
2、参加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3、按规定支付入会所需的邮资及工本费。
4、加入书画院时交付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,本人代表作品两幅(四尺整张为宜),作为本院评审、存档和推广宣传之用。未通过评审的作品退还本人。
5、加入书院时交付1寸及2寸彩色证件照片各两张(用于会员证书及存档)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:书画院设名誉院长1名、院长1名、副院长按需设置、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2名、顾问若干名、常务理事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。设立院务委员会,成员由院长聘任,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十三条 :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。
2、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。
3、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、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、书法家等的评审聘任工作。
第十四条: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由院务委员会另行安排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五条:本院经费来源:社会赞助、书画展销、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十六条:本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赞助的,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六章 分院及写生创作培训基地
第十七条:为了传播中华民族文化艺术,研究各地文化艺术,促进本院优秀书画家与各地各界艺术家的交流,书画院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院及写生创作培训基地。
第十八条 设立条件:
1、申请方须先邀请总院相关领导进行实地考察;
2、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;
3、申请方在当地书画界有良好口碑;
4、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及学校资源;
5、申请方需具备300平米以上的培训场所;
6、申请方需具备组织、协调能力及良好团队;
第七章 管理
第十九条:经书画院总院批准成立的分院、写生创作培训基地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,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积极开展各项书画艺术活动和工作,并按时缴纳管理服务费。
第二十条:总院将对各分支机构给予人才、艺术方面的支持和配合,对基地的工作给与指导和协助,为各分支机构协调其他书画组织合作及有关事宜,为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做好各种服务。
第二十一条: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及书画活动需向总院汇报,重大事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:本院的登记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。
第二十三条:本章程经警官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。其修改、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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